武汉市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暂行办法

2016-07-23 长江日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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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条  为增强武汉市ETC通行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,规范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行为,维护广大市民、ETC缴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,根据《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(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)、《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》(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)等有关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 本办法所指ETC通行费管理信息,是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依据《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》,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  第三条  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是ETC通行费管理信息的公开主体,承办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事宜。市城管委、市财政局、市审计局、市城建基金办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。
  第四条  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年公告两次ETC通行费管理信息,半年信息应于当年八月底前披露;年度信息应于次年三月底前披露。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:
  (一)征收机构设置、职能,包括中心内设机构,负责人员名单,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、业务咨询和举报设诉电话,办公时间等;
  (二)ETC通行费政策法规,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;
  (三)受委托承办ETC通行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;
  (四)收费桥梁、隧道情况,包括各收费桥梁、隧道总投入,资金来源,截止上年度末及本报告期止贷款余额等情况;
  (五)ETC通行费报告期财务收支情况,包括财务管理及主要支出用途说明等;
  (六)其他应公开的信息。
  上述(一)、(二)、(三)项应当在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外网站、ETC网站设置专栏长期对外公开;第(四)(五)(六)项应当每年公告两次ETC通行费管理信息中予以公开。
  第五条  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、及时、完整和便民的原则,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,可公开的信息应全部公开,对于不能确定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,应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  第六条  ETC通行费管理信息通过选择政府公报、政府网站、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外网站、ETC网站及报刊等便于公开知晓的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。
  第七条  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部门,加强人员培训,保持人员相对稳定;完善信息系统,保障业务数据统计和整理。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,公开不应公开的,弄虛做假、欺骗群众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  第八条  加强监督管理,建立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考核制度、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  第九条  本办法由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  第十条  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
  根据《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(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)、《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》(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)等有关规定,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制定了《武汉市ETC通行费管理信息公开暂行办法》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予发布,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
 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
  2016年7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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